暴政(英文:Tyranny)是采取无正当理由的专制行为所受的好感惩罚。其阻止统治者轻易地逮捕和杀死不同政见者。
此好感修正用于暴政行径发生时领地内的所有角色,包括非直属封臣和廷臣。新封臣将不会有此修正(除非他们之前是目击者)。理论上,轻易地逮捕/驱逐全部的有领地贵族,然后邀请对之前发生的事毫不知情的新廷臣是可行的。
以下列出了导致暴政的行为,且给出了惩罚数值。这些全部是无理由的行为,如果行为是正当的则不会引起不满。
| 行为 | 数值 | 注释 |
|---|---|---|
| 逮捕 | -40 | 如果角色微不足道或腐化 |
| 处决 | -10 | 如果角色微不足道,或角色是因战争而被捕,则无效。处决外国人仅会导致国外的角色感到沮丧。 |
| 对有领地封臣的驱逐行为(强制退位) | -10 | 封臣被强制将头衔让位于他们的继承人,但保留他们的金钱。 |
| 驱逐廷臣 | 0 | 领主获得廷臣的金币。廷臣逃往其他的宫廷。 |
| 采取违背内阁投票的行为 | -10 | 内阁变得不满,允许内阁成员加入派系,如果之前他们不被允许(加入)。需要 |
通过事件逮捕,处决或驱逐角色不引起暴政。
角色如果没有头衔、宣称或有头衔的近亲,则被认为微不足道。
个人的暴政行径招致持续30年的惩罚。每次暴政都单独计算起始和终止时间。例如,假定你在1100年逮捕一个角色(-40),且在1103年处决他们(-10)。两个行为都目击的角色将有一个 -50 好感惩罚直到1130年,之后有 -10 好感惩罚直到1133年。